台灣物理學會學生分會組織章程

2021年2月2日學生分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物理領域相關公共事務與活動及強化與國際學生之交流,台灣物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學 術處下設立學生分會。

第二條 本會學術處主任為當然指導老師。處主任亦得委請其他教師為指導老師。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學生會員為學生分會當然會員。

第四條 學生分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使用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二、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之權利。

三、選舉及罷免分會執行委員。

第五條 學生分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學生分會會議之決議

二、繳納本會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執行

第六條 本分會成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上(含)。會中由本分會成員遴選執行委員會正式委員七名及候補委員三名。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分會執行委員會組成與功能

一、執掌

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本分會事務。

二、組成

執行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一名本國籍,一名非本國籍)、秘書長一名及委員三名。執行委員會成員 出缺時,由候補成員依遴選時之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選任

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會長對內綜理督導分會事務,對外代表本分會,並擔任本分會

成員大會及委員會主席。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秘書長受會長之命

處理本分會事務,並負責安排本分會相關會議及會議記錄。

四、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以上(含)。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章程經分會會議通過後,報請學術處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中如需另訂定辦法及相關施行細則者,由學生分會訂定之。

第九條 本章程中文與英文版本如有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