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物理學會「凝態物理」學部組織辦法
111年 1月 04日學術處會議通過
111年 3月 17日學術處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台灣物理學會「各研究領域學部組織準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學部以推動「凝態物理」相關研究領域學術及科普水平為目標,並推動國際合作,參與國際事務,提升本學部相關領域之國際能見度。
第 三 條
成員資格
本學部成員由有意願之台灣物理學會會員組成。成員應通知台灣物理學會及本學部其姓名、所屬機構、電子郵件地址。成員得申請退出;學部執行委員會得因個人不當行為,取消其成員資格。
第 四 條
本學部成員大會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會中由本學部成員遴選執行委員會正式委員五名及候補委員三名。候選人由學部成員提名之。
第 五 條
本學部執行委員會及次領域小組組成與功能。
一、執掌
本學部由執行委員會管理並負責本學部事務,設下列次領域小組: (1)表面與低維物理、(2)半導體/光電/光學、(3)磁性與自旋物理、(4)超導/強關聯/量子材料、(5)儀器發展。
本學部由執行委員會管理並負責本學部事務,設下列次領域小組: (1)表面與低維物理、(2)半導體/光電/光學、(3)磁性與自旋物理、(4)超導/強關聯/量子材料、(5)儀器發展。
二、組成
執行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一名、秘書長一名及委員兩名組成。當執行委員會成員 出缺時,由候補成員依排序出任。次領域召集人由執行委員會推薦之。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長的選任
學部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長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召集人對內綜理督導學部事務,對外代表本學部,並擔任本學部成員大會及委員會主席。副召集人負責協助召集人。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秘書長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學部事務,並負責安排本學部相關會議及會議記錄。
四、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五、次領域召集人負責推展各領域學術活動及國際合作。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本學部會議通過報請學術處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長的選任
學部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長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召集人對內綜理督導學部事務,對外代表本學部,並擔任本學部成員大會及委員會主席。副召集人負責協助召集人。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秘書長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學部事務,並負責安排本學部相關會議及會議記錄。
四、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五、次領域召集人負責推展各領域學術活動及國際合作。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本學部會議通過報請學術處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