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物理學會各學部組織準則


第1條:台灣物理學會學術處下得依研究領域設立學部。

第2條:目標
學部以推動國際合作,參與國際事務,提升學術水平為目標。

第3條:成員資格
學部成員應由願意成為該部成員的科學家組成。成員應通知台灣物理學會成員姓名,所屬機構,電子郵件地址。如果一方提出請求或長期失去聯繫或執行委員會判斷個人不當行為,可以取消成員資格。

第4條:學部得視需要成立執行委員會,工作小組,常設委員會。各學部組織辦法經學術處審查後通過。

第5條:執行委員會組成與功能
5.1.治理
該學部應由執行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應負責該學部的事務。
5.2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
執行委員會該學部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委員及執行委員會秘書組成。
5.3 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透過開會或其他方式,包括電子郵件。
5.4 執行委員會秘書的功能
執行委員會秘書應安排執行委員會會議和執行委員會會議記錄。

第6條:學部工作小組組成與職掌
6.1 學部工作小組成員
該學部工作小組成員是召集人、共同召集人。
6.2 任期
任期為2年,得連任。
6.3 召集人的職責
召集人應代表該學部,並擔任執行委員會會議的主席。
6.4 共同召集人
6.4.1共同召集人的數量
得設有1到6位共同召集人。共同召集人人數取決於該學部的發展情況。
6.4.2共同召集人的職責
共同召集人應對該研究領域的事項負責,包含該領域物理年會議程事項。
6.5 學部秘書
得依需求設立秘書。學部秘書負責成員管理,向部門成員傳播信息以及必要時的其他事項。

第7條:常設委員會
1.名譽諮詢委員會
該學部召集人可成立名譽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可由該領域的傑出科學家或該學部的前任召集人組成,以便為該 學部提供諮詢。
2.議程委員會
議程委員會應負責物理年會議程事項。
3.其他常設委員會
可視需要成立必要的常設委員會。


第8條:本要點經學術處會議通過報請理事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